致琨矿法日讲—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二、致琨律师解读

(一)本所律师认为,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应遵照以下原则确定:

1.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2.若探矿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只要不违背级别管辖的规定,有约定从约定;

3.若探矿权转让合同对于管辖法院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应为探矿权权属变更登记地;

(二)遵照以上原则确定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原因在于:

1.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系探矿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基于探矿权的移转占有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所列示的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关于一般合同纠纷管辖的适用规则,在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当然可以在不违背级别管辖的情况下,协商确定管辖法院。若当事人对于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或未做约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采取“原告就被告”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3.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探矿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原发证机关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前,探矿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此时合同处于“成立但未生效”状态。因此,对于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的判断,应以探矿权的权属变更登记为履行标志,故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探矿权的转让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系探矿权权属变更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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