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琨国企合规要点-商业秘密的“价值”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第四款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

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三款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致琨律师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商业价值”是指特定“信息因其秘密性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因此,商业秘密具有的商业价值并不限于其已经实际产生的价值,还包括其可能带来的价值。同时,商业秘密的价值既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带来的价值增长,也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为权利人避免的价值减损或者成本付出。

通过检索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相关判决,本所律师发现法院在认定某一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将着重根据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审查该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即是否“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并以此判断权利人因商业秘密受侵害所遭受的损失。经总结,本所律师认为,权利人可以着重从以下几点证明商业秘密价值性:

(一)该信息是否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

(二)该信息是否对权利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权利人为了获得该信息,是否付出了相应的价款、研发成本或者经营成本以及其他物质投入;

(四)涉嫌侵权人是否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其他能证明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的情形。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726号、(2018)最高法民申1102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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