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琨国企合规要点——国有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子公司能够独立完成的,能否不招标直接发包或委托给该子公司?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九条第一款: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致琨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九条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出现“采购人或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时,可以不进行招标。

那么根据该条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母公司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子公司能够独立完成的,可以不招标直接发包或委托给该子公司?其实不然,理由如下: 2021年5月27日,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答复》指出: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有关“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规定,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一是采购人是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质和能力;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应当进行招标。本条规定中的采购人是指项目投资人本身,而不是投资人委托的其他项目业主,否则若任何项目通过委托有资质能力的项目业主即可不进行招标,将使招标制度流于形式。

 根据国家发改委法规司的上述答复可知,国有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禁止直接发包或委托给其子公司。子公司拟承接母公司招标项目的,应当履行招标投标程序。需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子公司向其母公司投标的,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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